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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签证,领事拒签后的选择(四)

签证申请人一旦被拒签就可能感到困惑不解、懊恼沮丧,而且签证官可能不愿意或者没办法就拒签的理由及解决拒签问题的各种方法做出适当解释。那么律师的作用是什么呢?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签证审核是移民法当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分支领域,但却常常为许多移民律师所忽略, 而致使他们回避这一审核过程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只要领事官认为适当,其裁定权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而且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上诉,律师也无权出席领馆面谈。

然而,能够提供最佳法律服务的正是那些具备领馆审批专业知识的律师或者专业机构。律师和专业机构应该利用摆在面前的机会,使签证申请的说服力在呈现给领事官的时候尽量最大化,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拒签裁定获取有限的审查。

豁免

对于非移民签证申请人来说,根据《移民及国籍法》§ 212(d)(3)条款的规定,大多数不可入境类人员都可以申请豁免。

移民签证申请人当中,可以申请豁免的不可入境类人员包括因健康有关问题不可入境的、因欺诈或虚假陈述不可入境的、虚假声称美国公民身份的、未满足J-1回国居住要求的、因非法滞留美国不可入境的或加入或隶属于共产党或极权主义政党的人员等。

本文将简要讨论非移民签证申请人、有过欺诈、虚假陈述或非法滞留的移民签证申请人的豁免事宜。

212(D)(3)条款下的非移民签证豁免

几乎所有《移民及国籍法》§ 212(a)条款规定的不可入境人员(安保类的除外)都可以在拒签之后申请豁免,且根据212(d)(3)条款的规定,是否批准豁免由裁定人自行斟酌决定。因此,豁免是一件“解除某些极端严格移民限制的强大工具。”

要想获得豁免,就必须取得领事官的推荐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入境资格审查办公室(ARO)的批准。

申请豁免的条件包括:(a)不可入境的理由必须是《移民及国籍法》§ 212(d)(3)条款规定的可以豁免的理由;( b)申请人符合指定非移民签证的申请条件,包括适用的非移民倾向条件[63] ;以及(c)申请人值得让裁定人在自行斟酌是否批准豁免时作出对其有利的决定。

裁定人自行斟酌作出的有关是否批准豁免的决定是基于对事实情况总体上的判断。影响裁定的因素具体有三种:造成不可入境的行为或状况是否出现于近期以及其严重性;打算去美国的原因;如果计划的美国之行将对美国的公众利益产生影响,那么会有哪些积极影响或消极影响。

豁免申请不须填写表格。豁免申请的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提供的法律建议书和证明文件索引。

申请人的详细书面声明,解释其为什么要去美国及为什么需要申请豁免。该声明须写明构成不可入境理由的具体事实,拟抵达美国日期和美国境内拟停留时长,以及拟入境次数。

个人推荐信,写信人需与申请人认识,并能证明申请人品行端正、为社区做过贡献及在社区的良好名誉(例如以前的雇主、同事及其他个人)。

因犯罪而不可入境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其犯罪记录(拘捕报告、起诉书、判决书或判刑文件)的认证副本。最好还要递交改良或改造的证据,例如有关心理治疗、工作、教育、参加社区活动以及医治或咨询的证据。

适当的案例可提交心理评估报告。

如果入境资格审查办公室(ARO)批准豁免,领馆将核发附有注释的签证,注释会说明该签证的批准是根据212(d)(3)条款。签证的有效期将不会比豁免有效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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