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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签证,领事拒签后的选择(五)

签证申请人一旦被拒签就可能感到困惑不解、懊恼沮丧,而且签证官可能不愿意或者没办法就拒签的理由及解决拒签问题的各种方法做出适当解释。那么律师的作用是什么呢?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签证审核是移民法当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分支领域,但却常常为许多移民律师所忽略, 而致使他们回避这一审核过程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只要领事官认为适当,其裁定权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而且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上诉,律师也无权出席领馆面谈。

然而,能够提供最佳法律服务的正是那些具备领馆审批专业知识的律师或者专业机构。律师和专业机构应该利用摆在面前的机会,使签证申请的说服力在呈现给领事官的时候尽量最大化,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拒签裁定获取有限的审查。

欺诈或虚假陈述的移民签证豁免

由于欺诈或虚假陈述而被拒签的移民签证申请人可能有资格申请《移民与国籍法》212(i)条款下的豁免。要想具备豁免条件,申请人必须证实,如果他或她被拒绝入境美国,则他或她的美国公民或永居民配偶或父母将遭受极端困境 。(不能以申请人子女的极端困境作为豁免的申请基础。)移民局不仅要考虑到公正合理和家人面临的极端困境,还要考虑欺诈或虚假陈述的严重性。

在判断符合条件的亲属是否会因申请人被拒绝入境美国而遭受极端困境时,考虑的因素应包括:永居民或美国公民在美国国内和国外的家族关系是否紧密;符合条件的亲属将要搬迁去往的国家的国家状况;离开美国的经济影响;重要的健康条件,特别是符合条件的亲属搬迁要去的国家缺乏适当医疗条件的时候。

申请豁免须向移民局递交I-601表格,即不可入境理由豁免申请。在所有递交给移民局的材料当中还包括:

用于支付申请费的支票或汇票(目前费用是585美元);

证实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且该亲属须是符合条件的美国公民或永居民;

证实极端困境的书面材料。每个案件都必须具体分析,找出存在的困境要素,并设法将其落实到书面上。证实困境的材料包括书面声明(提供该声明的可以是申请人、受影响家庭成员以及这家人很熟悉的人);健康相关问题的证据;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据;子女教育问题的证据;以及适当案件的心理评估报告;

支持裁定人在行使自由决定权时作出对申请人有利裁决的书面材料。需要得到豁免的欺诈行为或虚假陈述越严重,则抵消消极因素及支持倾向申请人一方行使自由决定所要求的积极因素就越多。积极因素可包括申请人的改造、好的品质、社区服务以及为家庭做出的贡献。如果某人对申请人有所了解,则可以提供书面声明或书信来证明这些积极因素。

移民局一旦批准豁免,领馆将另外安排一次面谈,并对签证申请作最后的裁定。如果移民局不批准豁免申请,申请人则可以在结果出来以后30天内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上诉。没有司法审查可以介入。

非法滞留的移民签证豁免

因为之前在美国非法滞留而受到3年或10年不可入境限制的移民签证申请人,如果移民局认为拒绝该申请人入境将使其美国公民或永居民配偶或父母陷入极端困境,则可能给予该申请人不可入境豁免。(子女极端困境不可作为豁免申请基础。)

非法滞留豁免的标准申请程序与上文介绍的欺诈行为或虚假陈述豁免申请相似。

但是从2013年3月4日起,某些是美国公民直系近亲(配偶、子女及父母)的移民签证申请人可通过其他申请程序申请豁免。他们可以在离开美国参加领馆面谈之前,申请临时非法滞留豁免[70] 。这项新程序的发展是为了在美国公民直系近亲申请移民签证(即申请成为美国永居民)期间,缩短美国公民与家人的分离时间。这项新程序也使那些打算离开美国去其他国家申请签证的申请人对自己是否有资格得到豁免和签证更加有信心。

移民局已于2015年7月14日提议,将符合非法滞留临时豁免资格的人员,扩大至所有法律上有资格并正在申请移民签证的申请人。这项提议将包括那些是永居民直系近亲的申请人 。目前该提议尚未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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