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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签证,领事拒签后的选择(三)

签证申请人一旦被拒签就可能感到困惑不解、懊恼沮丧,而且签证官可能不愿意或者没办法就拒签的理由及解决拒签问题的各种方法做出适当解释。那么律师的作用是什么呢?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签证审核是移民法当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分支领域,但却常常为许多移民律师所忽略, 而致使他们回避这一审核过程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只要领事官认为适当,其裁定权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而且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上诉,律师也无权出席领馆面谈。

然而,能够提供最佳法律服务的正是那些具备领馆审批专业知识的律师或者专业机构。律师和专业机构应该利用摆在面前的机会,使签证申请的说服力在呈现给领事官的时候尽量最大化,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拒签裁定获取有限的审查。

签证办公室咨询意见

如果律师认为拒发签证的官员在拒签方面犯有法律上的错误,则律师可以考虑向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的咨询意见组(AOD)征求咨询意见。如果只是声称领事馆在事实情况方面犯有错误的话,咨询意见组将不会对此予以审查。

所有咨询意见的申请都首先要来到公共询问组的公共及外交联络办公室。公共询问组审查所有申请并决定其是否涉及法律问题。如果涉及法律问题,公共询问组就将从领事馆取得相关记录,并把该记录与涉及的法律问题一并发送给咨询意见组。

通常,律师会在15天内收到至少一个临时答复。该答复并不是实际发送给领馆的咨询意见,而是咨询意见的摘要。虽然咨询意见对法律的解释对领事官有约束力,但领馆独自拥有着如何将法律应用到具体事实的权力。

司法审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制定了“领事不可审查性”原则。该原则强制规定,法院在一般情况下无权审查领事官作出的裁决。制定“领事不可审查性”的主要理由来自“全权”原则的直接推论。“全权”原则认为,美国宪法在是否允许非公民入境美国方面赋予了国会和总统极为宽泛的权利,而只留给法院很小的权利。

仅有少数几种例外情况允许法院对领事官的裁决提出质疑。其中一种例外首先出现自1972年Kleindienst 诉 Mandel的裁决。法院认为,案件中如果非公民的签证拒签影响了一位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则该案属例外情况,且不适用“领事不可审查性”原则,并要求美国国务院提供一份“表面合法且真诚”拒签解释。其所指的公民权利包括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倾听他人观点的权利,且即使受邀非公民所言观点不受欢迎仍不影响这一权利的主张;另外还包括在美国与非公民亲属自由共同生活的权利。

另一种例外情况是领事官未能对申请作出裁定的案件,这类案件中,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认为适当的时候进行干预。美国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院在Patel 诉 Reno的案件中持有的观点是,法院有向领事官下达执行令的司法权,可强迫领事官对签证申请作出裁定。Patel 诉 Reno一案中,一位美国公民的妻子和子女是已获得批准的移民请愿的受益人。移民请愿发送到领事官那里之后,领事官因为怀疑美国公民丈夫入籍美国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他与美国公民结婚申请入籍时,可能跟印度的妻子仍结着婚),所以将请愿退回给美国移民及入籍服务局(INS)作进一步调查。法院在该案的裁决中承认,“正常情况下,领事官依据其自由决定权就批准或不批准签证请愿所作出的裁定是不受司法审查的。然而,如果诉讼质疑的不是领事依据其自由决定权所作出的裁定本身,而是领事有没有作或不作裁定的权利,则法院拥有该诉讼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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