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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出生领事报告介绍(一)(主要针对美国籍)

若有婴儿在中国出生,其美国籍父母应到美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进行登记。大使馆或者总领事馆会为新生儿出具一份《海外出生领事报告》并签发美国护照已备日后离境之需。《海外出生领事报告》等同于出生证明,可用于入学、就业或其他目的。那中创侨智就带大家了解下,这个证明的相关信息。

海外出生证明申领资格

美国公民出生在海外的子女有权要求美国公民身份。以下就关于海外出生的子女要求获取美国公民身份的不同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父母双方为美国公民,生育的婚生子女:

父母双方为美国公民,假如其中一方在孩子出生前居住于美国或美属海外领地之一,他们在美国或美属海外领地以外生育的子女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对居住年限无特定要求。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非美国公民,于1986年11月14日或之后生育的婚生子女: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非美国公民,若美籍父/母一方曾在美国或美属海外领地之一实际居住达五年,其中至少有两年为他/她年满14周岁后居住的,他们在美国以外生育的子女可能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该实际居住必须发生在孩子出生前。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非美国公民,于1952年12月24日至1986年11月13日之间生育的婚生子女: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另一方为非美国公民,若美籍父/母一方在孩子出生前曾在美国实际居住达十年,其中至少有五年为他/她年满14周岁后居住的,他们在美国以外生育的子女可能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

母亲为美国公民,其于2017年6月11日或之前生育的非婚生子女:

美籍母亲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国实际居住连续一年(365天),她在美国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注意:为美国政府或军队驻海外机构工作的时间,或是作为美国政府或军队驻海外机构的员工家属在海外的停留时间,无法视作在美居住时间)。

母亲为美国公民,其于2017年6月11日以后生育的非婚生子女:

美籍母亲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国实际居住累计五年,其中两年是在其年满14岁以后,她在美国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注意:为美国政府或军队驻海外机构工作的时间,或是作为美国政府或军队驻海外机构的员工家属在海外的停留时间,无法视作在美居住时间)。

父亲为美国公民,其非婚生子女:

美籍父亲在其非婚生子女出生前曾在美国实际居住累计五年,其中两年是在年满14岁以后,他在美国以外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取美国公民身份。父亲需要同时签署宣誓申明表示同意为其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直至她/他年满18周岁。

在中国以外出生的子女申请海外出生证明

若孩子出生在中国以外,美国公民服务可接收其海外出生证明(CRBA)的申请。美国公民服务会将该申请转交至孩子出生所在地恰当的办公室(例如,出生在香港的孩子,其申请将被转至香港处理),并由该办公室决定是否签发海外出生证明以及何时签发。

其实这个东西对于很多申请人还是蛮重要的,但也蛮陌生的。

中创侨智提供该文件申请的相关服务,欢迎有兴趣和有需求的小伙伴关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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