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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K-1签证简介及指南(二)

1970年,美国国会认识到当时配偶签证种类的不足,因此设立了K-1未婚夫(妻)签证。在设立K-1签证之前,美国公民可以选择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结婚,然后以婚姻为基础申请外籍配偶的移民签证。此外,还可以选择让外籍未婚夫(妻)申请B-2(旅游)签证然后到美国结婚,但申请B-2签证要求外籍未婚夫(妻)不得有移民倾向,这就严重的限制了外籍未婚夫(妻)的申请资格。 美国国会希望通过设立K-1签证为外籍未婚夫(妻)到美国结婚和移民创造条件。

2013年7月1日起,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下简称移民局)要求其工作人员在审阅移民签证申请时,以相同的标准对待异性和同性配偶或未婚夫(妻)。 移民涉及的婚姻合法性及有效性将由结婚地的法律决定。

缔结有效婚姻的目的

具有真诚的结婚意图也就是说双方打算一起共同生活。这种意图必须表现为坚定的“承诺”。典型的“共同生活”最常表现为同住在一个家里、混合双方财务、发生性关系、生育子女,但这些当中没有哪一个是非有不可的。例如,双方可能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分居一段时间或者可能不打算生小孩。

与真诚婚姻相对的权宜婚姻、 纸面婚姻、及以绿卡作为仅有目的的婚姻则是不合法的。美国的政策是要彻底解决假结婚问题,政府不仅会对假结婚双方提起刑事诉讼,还会将外籍未婚夫(妻)或配偶驱逐出境。从移民局方面了解到的可能(但不一定)带有假结婚危险信号的特征包括:

较大的年龄差距;

美国申请人与受益人彼此不会说对方的语言;

显著的宗教与民族差异;

婚姻不被亲戚和/或朋友所知;

婚姻由第三方安排;

恋爱不久便订婚;

受益人被逮捕或收到驱逐出境通知之后立即结婚;

双方在一些应有共识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说法;

美国申请人与受益人美国的亲属住在一起;

受益人是美国申请人亲属的朋友;及

美国申请人以前曾提交过移民申请,尤其是K-1申请或配偶移民申请。

处理这些危险信号对于K-1申请来说很重要,因为当K-1申请交到领事官那里后,一旦发现有危险信号是移民局没有考虑到的,领事官就可能将该申请退回到移民局,并建议撤销申请。

美国政府将通过调查情侣双方的行为表现来评估他们的意图。例如,他们是否是在足够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产生了共同生活的意图?美国申请人与未婚夫(妻)是否彼此了解对方的家庭?双方是否有其他行为能够表现出为“共同生活”付出过努力。

K-1申请要求情侣双方递交能够证明其结婚目的的书面证据。

这类证据包括:

交往期间情侣双方与亲戚(不包括子女)朋友的合影,这类合影可以证明他们彼此熟识。

打算举办婚礼的证据

情侣之间赠送礼物的证据或一方向另一方亲属赠送礼物的证据。

情侣之间能够证明恋爱关系真实、结婚计划或打算建立恋爱关系的往来书信或电子邮件

情侣双方亲属的书面陈述,亲属要在陈述中说明自己见证了他们恋爱关系的发展,并且知道他们有结婚和共同生活的打算。

情侣双方也可能就结婚意图的有效性参加面谈。如果证词不一致,将可能造成申请被驳回[25]。

情侣双方有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要想证明结婚意图,就不能空口无凭,而且递交的证据必须充足,使负责审核的官员相信这对情侣确实有共同生活的打算。

但是没有要求规定情侣之间的恋爱关系必须是完美的。美国政府不能只因为一桩婚姻不被看好就拒发签证。唯一的要求是双方具有真诚的结婚意图。而实际上,提供恋爱关系中存在一些问题或困难的证据反而可以帮助证明双方关系的真实性。例如,双方起初因为生育子女或财务管理的问题产生分歧,但后来采取某些措施解决了分歧,这些措施包括双方作出让步、讨论分歧问题或咨询治疗专家或社会福利工作者等,而提供这类分歧产生及解决的证据即有助于证明双方关系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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