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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签证,领事拒签后的选择(一)

签证申请人一旦被拒签就可能感到困惑不解、懊恼沮丧,而且签证官可能不愿意或者没办法就拒签的理由及解决拒签问题的各种方法做出适当解释。那么律师的作用是什么呢?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签证审核是移民法当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分支领域,但却常常为许多移民律师所忽略, 而致使他们回避这一审核过程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只要领事官认为适当,其裁定权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而且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上诉,律师也无权出席领馆面谈。

然而,能够提供最佳法律服务的正是那些具备领馆审批专业知识的律师或者专业机构。律师和专业机构应该利用摆在面前的机会,使签证申请的说服力在呈现给领事官的时候尽量最大化,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拒签裁定获取有限的审查。

签证拒签

被拒签的签证申请人需要确切地了解拒签的理由。解决拒签的策略就取决于具体的拒签理由。

除了某些特例外,领事官皆应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人拒签的理由。领事官未告知拒签理由的,或申请人对拒签理由有所不明白的,律师则可以进一步就该理由向领事官提出询问。

拒签理由

212(A)拒签

领事官确定申请人属“不可入境类”人员的,将根据“212(a)”条款拒绝对其发放签证。不可入境理由是一套法律规定,该规定禁止犯有某些罪名的、患有某些疾病的、造成安保威胁的、有可能成为公共负担的、以前违反过移民法的以及存在其他各种问题的人员进入美国。然而,很多不可入境的理由都存在例外情况,很多不可入境类的人员也都可以申请豁免。

214(B)拒签

《移民及国籍法》214(b)条款规定,对于某些非移民签证申请人来说,只有当领事官根据递交的证据确信其符合一种特定非移民签证的要求时,才可以“假定”该非移民签证申请人是移民。这项规定适用于B1/B2(商务及旅游)签证申请、F-1(学生)签证申请以及J-1(交流访问者)签证申请。214(b)拒签理由不适用于H-1、L-1或移民签证申请人。引用214(b)作为拒签根据是领馆经常使用的拒签通知模板。开具214(b)通知信的普遍原因是,申请人未能证明自己拥有美国境外不可放弃的住所或未能证明自己的非移民倾向。因214(b)被拒签的申请人无法申请豁免。然而,这一拒签理由并不是永久性的,也就是说签证申请人虽然一时无法证明自己的非移民状态,但如果之后情况发生改变,该申请人仍可以获得签证申请资格。

221(G)拒签

如果领事官推迟最终裁定,则签证申请将面临《移民及国籍法》221(g)条款规定的“半拒签”。

221(G)条款下被拒绝授予签证的申请人,在最近一次拒签之后的一年内,无须重新填写另一份完整的签证申请表或再次支付签证申请费。(如果延误是由于美国政府方面造成的,则没有上述一年的时间限制)。造成领事官推迟裁定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签证申请表将从领馆档案中取回,有关申请的新信息会获得关注,而签证要么被发放要么就会被拒签。

推迟裁定的具体原因包括:

- 领馆退回:只有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下简称移民局)对签证请愿(“请愿”即一方代表另一方提出的移民或非移民申请)有裁定权。如果非移民或移民签证申请是基于移民局批准的请愿并出现下列情况时,则领事官可以暂停对该签证申请的审批工作并把请愿连同一份事实报告一起退还给移民局作重新审议:

(1)领事官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请愿之所以获得批准是因为使用了欺诈、虚假陈述或其他不法手段。

(2)请愿中受益人一方由于一些其他原因而没有资格获得移民局批准的身份

(3)请愿被撤回

(4)请愿信息缺失或信息错误

(5)请愿人/符合条件的亲属死亡 。

退还请愿并非基于不可入境类理由。一旦领事官退还请愿,所有关于该签证申请的领事审批程序都将被冻结。退还移民局的材料包括请愿原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收到这些材料后,移民局应向请愿人发送收件通知,并更新网络上的申请状态。如果请愿缺失信息,移民局将发出通知要求提供证据(Request for Evidence, RFE)。如果怀疑请愿存在欺诈,移民局则会发出“拟撤销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NOIR)”,并要求请愿人于30日内作出回应。要想撤销批准的请愿,移民局必须具备“良好且充分的理由” 。如果移民局决定再次肯定请愿的批准,那么签证申请会立即交给领馆重新审批。移民局将努力在请愿人回应“拟撤销通知”后120天内作出答复。请愿人可以考虑要求移民局加快案件的进度,但向移民局递交一份新的请愿也许会更快。

- 需要提供额外证据:如果在领事官看来,申请递交的书面证据似乎无法证明申请人的签证资格,那么该申请就会被拒签。出现这种情况时,领馆会提供一张拒签单。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递交额外材料,而递交时间最长为一年。领馆一旦收到附加证据,领事官就应对其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作出裁定。

- 申请撤回:如果申请人在审批期间撤回签证申请,则不应该删除该申请案件,而应根据221(g)条款拒绝核发签证,并在案件注释中表明拒签的理由。

- 行政审批:如果领事官有理由相信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没有签证申请资格,那么领事官将展开调查或者向位于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的美国国务院征求咨询意见。此时的221(g)拒签信上会显示需要进行“行政审批” 。须向华盛顿征求咨询意见的案例中,有的是因为申请人可能有机会接触到敏感技术情报,有的是因为法律法规在解读和应用上存在疑问 ,也有的是因为申请人可能因共产党或极权主义政党党员身份而属于不可入境类人员。

- 家庭成员的签证申请因主申请人被拒签而推迟:如果主申请人被拒签,则应根据221(g)条款拒绝核发其派生家属的签证,因为派生家属只能陪同主申请人一起前往美国,或在主申请人到达美国后再前往与之团聚,而不能先于主申请人抵达美国。

-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额外证据或完成行政审批之后获得签证的,则被视为是“克服”了221(g)拒签。

本文首先介绍了签证拒签的各种原因以及领事官应提供的相关通知单。之后本文讨论了申请复议或复递、领馆上级主管审查、签证办公室咨询意见、司法审查、豁免等其他解决拒签问题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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