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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751申请指南,即有条件绿卡转无条件绿卡(六)完结

配偶一方与美国公民或美国永居民结婚后,持婚姻移民签证入境时婚龄不满2两年的,将被授予附加条件的永居民(CR)身份。

同样的,以这种婚姻为基础移民到美国的子女或继子女,如果婚姻不满两年,也将被授予CR身份。

申请人获得附条件永居民身份后,需要在其身份“两周年”期满之前90天内递交I-751请愿,即解除永居附加条件请愿。换句话说,附条件永居民需要在I-551(永久居民卡)过期前90天的空隙内递交I-751请愿。

本文为I-751请愿程序提供指导。 文章第二部分介绍I-751请愿条件,第三部分介绍具体流程。

I-751获批前是否有资格申请入籍美国

附条件永居民有权提交 N-400入籍申请。在大多数情况下,I-751会发生在申请人有资格提交N-400之前。这是因为以婚姻作为基础申请N-400时,申请人通常已经以附条件永居民身份和/或正式永久居民身份与美国公民配偶婚后在美国一起生活了3年。但在某些情况下,N-400可能在I-751之前提交,例如(a)在允许延迟提交I-751的情况下;或(b)如下所述的移民法319(b)快速入籍。

一般来说,I-751必须先获得批准,然后N-400才能获批。尤其是当附加条件的永居民以婚姻为基础申请入籍时出现以下情况的,必须要在I-751申请获批之后才能够成功入籍[62],:

递交N-400申请时,I-751仍在审理中;或

在宣誓入籍之前,递交I-751申请的90天期限已经开始。

如果在递交N-400申请表时,I-751仍在审理期,或者I-751是在N-400面谈之前递交的,移民局将同时审批I-751和N-400。

例外情形

以下是两种N-400在I-751申请递交之前获得批准的例外情况:

按照《美国移民国籍法》319(b)条规定申请快速入籍,快速入籍要求附条件永居民以婚姻为基础,其美国公民配偶在美国境外工作,并且所在工作单位是一家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子公司或其他类型的美国公司指定机构。319(b)规定的入籍办法对申请人在美国的居住时间没有要求,所以在I-751的90天期限开始之前申请快速入籍,则不需要递交I-751;或符合条件的军队服役。

已经递交I-751申请的,应通知受理入籍申请的移民局办事处,以便在同一时间对入籍和I-751申请做出裁定。

持续在美国的居住时间是入籍申请的一项重要条件。大多数入籍申请人在获得临时永久居民或正式永久居民身份之后,还需在美国持续居住5年才具备申请资格。但永居民与其公民配偶在美国一起生活的,入籍要求的持续居住时间则减少至3年。但有一项特殊规定允许申请人快速入籍。快速入籍对持续居住时间没有要求,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国外(或想要搬到美国国外)与在那里工作的公民配偶一起生活,而且公民配偶的工作单位必须是美国企业或美国企业的子公司。

审批结果

如果I-751申请获得批准,附条件永居民会收到移民局的通知。但是申请人也有可能收到服务中心或当地移民局发来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未对该通知做出回应将视作是主动放弃,遂而导致请愿被拒。或者,如果移民局有意不予以批准I-751联合请愿,移民局必须首先通知附条件永居民不批准的意向,并在通知中对造成不批准的不利证据加以说明。申请人夫妇可随后递交辩驳证据,而移民局则必须对证据予以考虑。

如果I-751最终被移民局不予批准,移民局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通知中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上缴绿卡的办法。附条件永居民身份自申请不予批准当日起终止。

不予批准的结果不可以上诉,但有机会要求重新审理。移民局在决定不予批准之后,会启动驱逐出境的诉讼程序,在驱逐诉讼阶段会重新审阅不予批准的决定。 美国国土安全部在驱逐诉讼中需要承担证明婚姻不真诚的举证责任,但当事人若想申请豁免或其他酌情免责,就必须自行证明其具备申请资格。

I-751获得批准后,附条件永居民将成为正式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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