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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751申请指南,即有条件绿卡转无条件绿卡(一)

配偶一方与美国公民或美国永居民结婚后,持婚姻移民签证入境时婚龄不满2两年的,将被授予附加条件的永居民(CR)身份。

同样的,以这种婚姻为基础移民到美国的子女或继子女,如果婚姻不满两年,也将被授予CR身份。

申请人获得附条件永居民身份后,需要在其身份“两周年”期满之前90天内递交I-751请愿,即解除永居附加条件请愿。换句话说,附条件永居民需要在I-551(永久居民卡)过期前90天的空隙内递交I-751请愿。

本文为I-751请愿程序提供指导。 文章第二部分介绍I-751请愿条件,第三部分介绍具体流程。

解除永居附加条件的申请条件

附加条件的永居民身份实际上是一种具有考察性质的永居民身份。尽管附条件永居民与正式永久居民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却只能在美国居住2年,如果想要继续在美国居住,就必须在附加条件身份2年期满前递交I-751。

I-751的目的是再次确认婚姻在开始时的有效性。通常情况下,I-751要求当事人双方共同提交,并提供婚姻有效性的证据。如果移民局在审查I-751联合请愿时认为婚姻有效,则移民局可取消这个附加条件,使附条件永居民成为正式永久居民[2]。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美国移民局可以免除联合请愿的要求并授予正式永居民身份。未能及时提交I-751或拒绝提交I-751可能导致CR身份的终止。

证实婚姻有效性

要使婚姻在开始时有效,双方必须在结婚时就打算作为夫妻生活在一起,而不是仅仅为了移民目的而缔结虚假婚姻。虽然双方在结婚时的意图是可控的,但婚前或婚后的证据对于阐明双方的意图很重要。而阐明这种意图最好的办法是提交两人关系从最初一直到现在的证据[3]。这包括重新提交之前已经交给移民局的材料。之所以重新提交,是因为负责审批I-751的工作人员可能无法获取先前提交过的A文件。此类证据可包括但不限于:(1)财产的共同所有权;(2)共同租赁双方一起生活的住处;(3)混合财务资源;(4)婚内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5)了解真实婚姻关系的个人的宣誓书。

豁免联合请愿的要求

在两年临时居住期间,附条件永居民与其美国请愿方的婚姻关系出现以下问题的,移民局可免除联合请愿要求:

- 美国请愿方死亡;

- 真实婚姻关系但因离婚或婚姻无效而终止;

- 如果联合请愿豁免失败将造成附加条件的永居民陷入极端困境,而该极端困境只在移民美国后才产生;

- 双方婚姻真实,但美国请愿方对附条件永居民或子女实施人身虐待或极度的精神折磨。

- 即使错过了联合请愿的90天期限,附条件永居民仍然可以要求豁免联合请愿。

各项豁免条均可单独成立,适用多项豁免条件的,应坚持主张多项条件。递交联合请愿之后仍然可以要求豁免联合请愿。

请愿人死亡

如果美国请愿方在两年临时居住期间内死亡,则不需要递交联合请愿[8]。 然而,CR一方仍必须证明其婚姻在登记所在地的合法性,并且该结婚不仅仅只是为了移民目的。

真实婚姻因离婚或无效告终

只要婚姻在缔结时是真心诚意,虽然后来因离婚或婚姻无效告终,但仍可提交I-751,并要求免除联合请愿要求。但是,豁免申请必须是在婚姻终止的最终判定之后。

如果I-751截止时正处于离婚或婚姻无效的审批期间:

如果美国公民或永居民配偶没有在I-751上签字,那么美国移民局将发出补充证据的通知,要求其签字。如果附条件永居民未能对移民局的通知作出回应,则该请愿将并视为放弃而不予批准。此外,附条件永居民如果不能取得配偶的签字,则移民局可能以没有适当签字为由不予批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剩下的唯一选择可能就是等到离婚或婚姻宣告无效的审批结束后再提交I-751请愿并申请免除联合请愿,并主张I-751的延迟递交是存在“正当理由”的。

如果美国公民或永居民配偶愿意合作并在I-751上签字,则有可能递交联合I-751请愿。已办理分居、离婚的,应提交分居或离婚的手续副本。即使离婚或婚姻无效的审理程序已经开始,美国移民局仍然有可能批准一份I-751联合请愿,但前提是该婚姻在缔结之处是真实有效,且不仅仅是出于移民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移民局不得仅仅因为一对夫妻已经开始办理离婚手续或婚姻无效手续而拒绝I-751的申请。如果夫妻两人坦诚面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在分居期间考虑离婚,那么只要双方保持合作,并且美国公民或永居民配偶愿意继续配合I-751请愿流程,那么联合I-751仍可以获得批准。

但是,美国移民局也可能不批准联合请愿,而是发出通知,要求提供离婚或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永居民应要求美国移民局将联合I-751视为对联合递交的豁免申请,以避免之后必须单独递交一次I-751、并再支付一次费用。美国移民局将给附条件永居民87天的时间提交最终的离婚或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如果在该期限内未能提交,则移民局有可能批准、拒绝请愿,或将请愿转交到外勤处对当事人进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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