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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K-1签证简介及指南(五)

1970年,美国国会认识到当时配偶签证种类的不足,因此设立了K-1未婚夫(妻)签证。在设立K-1签证之前,美国公民可以选择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结婚,然后以婚姻为基础申请外籍配偶的移民签证。此外,还可以选择让外籍未婚夫(妻)申请B-2(旅游)签证然后到美国结婚,但申请B-2签证要求外籍未婚夫(妻)不得有移民倾向,这就严重的限制了外籍未婚夫(妻)的申请资格。 美国国会希望通过设立K-1签证为外籍未婚夫(妻)到美国结婚和移民创造条件。

2013年7月1日起,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下简称移民局)要求其工作人员在审阅移民签证申请时,以相同的标准对待异性和同性配偶或未婚夫(妻)。 移民涉及的婚姻合法性及有效性将由结婚地的法律决定。

本文涵盖了K-1签证的申请要求和申请流程,以及有关K-1身份的限制性规定。本文还将介绍未婚夫(妻)21岁以下未婚子女申请K-2签证的有关规定。

K-1未婚夫妇的申请要求

申请K-1签证的未婚夫(妻)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与K-1申请相同的条件:领事馆审核阶段,仍必须满足K-1申请阶段的各项条件。但须特别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向领事官证明入境美国后90天内缔结真诚婚姻并共同生活的意图。有些签证申请人因为对该意图的证明准备不足而导致签证被拒。领事官经常以如下几种理由证明拒签是正当的:

由于情侣双方只见过一次面,他们宣称的恋爱关系似乎不是持续存在的,也不是处于进行当中的。

外籍未婚夫(妻)不了解美国公民工作的基本情况或其雇主姓名。

外籍未婚夫(妻)不了解美国公民教育水平的基本情况或其所上大学的名字。

外籍未婚夫(妻)无法提供婚礼计划的基本情况,例如婚礼仪式的举办地、庆祝方式、受邀嘉宾或婚礼花销。

外籍未婚夫(妻)不知晓入境美国后90天内结婚的要求。

美国公民不知道外籍未婚夫(妻)有子女(即K-1申请未列出的子女)或不知道其子女有严重的生理或精神健康问题[48]。

申请时没有透露外籍未婚夫(妻)怀孕的,美国公民只有以书面或电报形式向领事官承认自己知道其未婚夫(妻)怀孕并希望结婚,领事官才有权继续审批签证申请[49]。

当同一个外籍未婚夫(妻)有一个以上美国公民为其递交的申请获批时,领事官必须暂停审理,并将所有申请连带一份报告(放在最前面)退回到移民局作进一步的审查。

我们律所会与K-1申请情侣一起认真准备面谈,以避免这类拒签情况的发生。

2. 不可入境:其中一类领事官十分关注而移民局在K-1申请阶段不审查的问题是,K-1签证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可入境类人员。想要获得签证并通过入境口岸进入美国的外籍人士必须是“可以入境的”。不可入境类人员按照相关理由的具体划分如下:

医疗相关类。

犯罪相关类。

安全相关类,包括某些共产党党员。

公众负担类。

医生及医疗工作人员的劳工证和劳工条件类。

非法移民及移民法违法者类。

文件要求类。

逃避兵役者。

曾在美国被驱逐出境或非法居留的。

其他原因。

受到两年回国居住条件约束的前J-1交流访问者。

我们律所在代理K-1申请的一开始会帮助未婚夫(妻)查明,他(她)是否属于任何类别的不可入境人员、是否可以申请不可入境豁免。

3. 自动终止:美国公民死亡或在未婚夫(妻)抵达美国之前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申请的,K-1签证将不会被批准——进行中的签证申请将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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